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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名稱修正為「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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