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等23案,因已逾法定三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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