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為修正「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等23案,因已逾法定三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3/05/23, 103/05/27 08-05-11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 院會
103/05/23, 103/05/27 08-05-11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