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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名稱修正為「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並修正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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