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9項決議(九)該會應於3個月內針對罷免不得宣傳等相關規定提出修法建議;與決議(十)凍結「選舉業務」預算五分之一,經研擬相關法律修正案,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檢送相關修法建議條文,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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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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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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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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