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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該部主管第9項決議(九)該會應於3個月內針對罷免不得宣傳等相關規定提出修法建議;與決議(十)凍結「選舉業務」預算五分之一,經研擬相關法律修正案,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檢送相關修法建議條文,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3/04/25, 103/04/29
08-05-07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
院會
103/05/02, 103/05/06
08-05-08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
院會
103/05/02, 103/05/06
08-05-08
交付審查
院會
103/09/25
繼續審查
內政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