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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條文及相關附表、「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第三十條條文及相關條附表、「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九條條文及相關附表、「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條文暨「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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