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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修正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二至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七十六條之一及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定自102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定自103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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