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修正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二至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七十六條之一及第一百九十二條條文,定自102年8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定自103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2/02/26 08-03-01 交付查照 院會
102/05/31 08-03-15 排入院會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