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顏委員清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9月20日第2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11月28日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本院已函請內政部辦理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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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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