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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顏委員清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9月20日第2審更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11月28日刑事判決「上訴駁回」,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本院已函請內政部辦理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1/12/14, 101/12/18
08-02-13
排入院會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