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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十三條條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八條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條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條文、「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條文及「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六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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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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