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二、第七條條文及增訂之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條文,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條文,定自100年11月25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關聯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