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定自100年10月5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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