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及交通部會銜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案,因已逾法定三個月審查期限,視為已經審查,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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