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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本院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該會決議9項之(五)「99年度起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凡辦理各種客家文化、藝術、活動,不可僅挑選少數縣市辦理,應普及各縣市並考慮個別客家村之特色,於活動辦理完竣後,以書面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檢送「第4季已辦理完竣活動情形」,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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