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廢止「臺灣新店戒治所辦事細則」、「臺灣臺北戒治所辦事細則」、「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辦事細則」、「臺灣臺中戒治所辦事細則」、「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辦事細則」、「臺灣嘉義戒治所辦事細則」、「臺灣高雄戒治所辦事細則」、「臺灣高雄女子戒治所辦事細則」、「臺灣臺東戒治所辦事細則」、「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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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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