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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訂定「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並修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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