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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有關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說明二所列事項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配合預算編製及執行,定為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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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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