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有關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說明二所列事項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配合預算編製及執行,定為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01/07, 100/01/10, 100/01/11, 100/01/12 07-06-15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內政委員會) 院會
100/01/07, 100/01/10, 100/01/11, 100/01/12 07-06-15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