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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商標法」第四條條文,定自99年9月12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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