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商標法」第四條條文,定自99年9月12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99/12/17, 099/12/21 07-06-12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 院會
099/12/17, 099/12/21 07-06-12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