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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定自99年9月3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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