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名稱修正為「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9/05/01, 109/05/05 10-01-11 排入院會 院會
109/05/01, 109/05/05 10-01-11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