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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常備兵現役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名稱修正為「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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