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本院簡委員東明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改判無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第2項規定,自108年4月3日起復職,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8/04/19, 108/04/23 09-07-10 排入院會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