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台電公司核二廠護箱裝載池改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之申請案」乙案,嚴重違反重大風險評估溝通的原則。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在原能會及台灣電力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完整安全與風險評估報告,並經本院決議通過前,不得繼續前開改建案之施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逕付二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6/04/07, 106/04/11 09-03-08 逕付二讀 院會
106/04/14, 106/04/18 09-03-09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