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台電公司核二廠護箱裝載池改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之申請案」乙案,嚴重違反重大風險評估溝通的原則。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在原能會及台灣電力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完整安全與風險評估報告,並經本院決議通過前,不得繼續前開改建案之施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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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逕付二讀
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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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