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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5/11/25, 105/11/29
09-02-12
排入院會
院會
105/12/09, 105/12/13
09-02-14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