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輔導人員辦法」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5/06/24, 105/06/28 09-01-18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院會
105/06/24, 105/06/28 09-01-18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