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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劉泓志君等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條文之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應修正為所有法院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4/05/22, 104/05/26
08-07-13
排入院會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