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劉泓志君等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條文之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應修正為所有法院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