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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太陽光電電價補貼項目,近三成案件因業者逾期未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約而失效、或已簽約卻未併聯之情形乙案,檢送相關報告,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4/03/27, 104/03/31, 104/04/07
08-07-06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
院會
104/03/27, 104/03/31, 104/04/07
08-07-06
交付審查
院會
105/09/30
委員會發文
經濟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