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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徐鳳英君為建請立法,公務機關於公告事項有關人民的生命財產時,須以公文送達告知,不可公告於公告欄,致人民生命財產受損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4/01/22, 104/01/23
08-06-19
排入院會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