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3/12/05, 103/12/09 08-06-12 排入院會 院會
103/12/12, 103/12/15, 103/12/16 08-06-13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