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行政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3/12/05, 103/12/09 08-06-12 排入院會 院會
103/12/12, 103/12/15, 103/12/16 08-06-13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