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名稱修正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並修正條文,定自即日生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2/11/29, 102/12/03 08-04-12 排入院會 院會
102/12/13, 102/12/17 08-04-14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