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名稱修正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並修正條文,定自即日生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