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名稱修正為「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並修正部分條文,及自103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8-06-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院會
102/11/22, 102/11/26 08-04-11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院會
102/11/22, 102/11/26 08-04-11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