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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名稱修正為「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並修正部分條文,及自103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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