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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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2/11/08, 102/11/12 08-04-09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院會
102/11/08, 102/11/12 08-04-09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