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1/12/21, 101/12/25 08-02-14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 院會
101/12/21, 101/12/25 08-02-14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