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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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五日,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延期期間依活動行程覈實許可,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但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研習、臨床教學或研究等專業活動,每次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一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延期期間依活動行程覈實許可,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不得涉及執行醫療業務。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臺從事經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來臺停留期間及入境次數,不予限制。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得申請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經宗教主管機關立案五年以上之寺廟、教會(堂)或宗教團體,設有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且曾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三年內未有違規情事,或未曾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最近連續三次獲宗教主管機關表揚者,亦得申請之,每次停留期間均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講學、研修及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參與電影片製作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學績效良好,或經教育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延長來臺研修期間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藝文專業人士乙類,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得申請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甲類來臺從事技術指導活動,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或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研發或產業技術指導活動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因研究發展或技術指導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 一、培訓績效良好,有必要延長停留者;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二、辦理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 第十二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五日,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二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延期期間依活動行程覈實許可,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但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研習、臨床教學或研究等專業活動,每次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一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延期期間依活動行程覈實許可,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臺從事經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來臺停留期間及入境次數,不予限制。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得申請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經宗教主管機關立案五年以上之寺廟、教會(堂)或宗教團體,設有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且曾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三年內未有違規情事者,亦得申請之,每次停留期間均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講學、研修及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參與電影片製作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學績效良好,或經教育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延長來臺研修期間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得申請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或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研發或產業技術指導活動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研究發展或技術指導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 一、培訓績效良好,有必要延長停留者;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二、辦理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
一、基於兩岸衛生政策原則,爰增列「並不得涉及執行醫療業務」等文字,予以規範。
二、近年來兩岸宗教交流日益頻繁,宗教團體申請大陸宗教專業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之需求亦日益增加,惟現行規定之邀請單位資格限於「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及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五年以上之寺廟、教會(堂)或宗教團體,設有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且曾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三年內未有違規情事者,國內宗教團體附設之教義研修機構未曾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者則被排除在外。鑑於兩岸開放與法規鬆綁乃既定之政策與未來之趨勢,爰回應宗教團體需求,修正第四項有關邀請單位資格部分,增加「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五年以上之寺廟、教會(堂)或宗教團體,設有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或未曾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自申請日起算,最近連續三次獲宗教主管機關表揚者,亦得申請之」。
三、鑑於不同宗教團體之運作狀況大不相同,非教育部立案之教義研修機構,其素質亦參差不齊,為避免有心人士假借此項申請管道來臺從事非研修宗教教義行為,並使制度更為周延,消除各界疑慮,爰從邀請單位部分加以從嚴把關,須滿足一定要件方能申請,包括:(一)須經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五年以上;(二)須曾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且三年內未有違規情事者,或未曾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自申請日起算,最近連續三次獲宗教主管機關表揚者。
四、配合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組織改造,有關文化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第十四項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爰修正為大陸地區藝文專業人士,並區分甲類為大陸地區藝文專業人士,乙類為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爰酌修第五項及第六項文字。
五、現行辦法對於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甲類來臺從事技術指導活動之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鑒於產業科技人才之短缺,係各先進國家面臨之共同課題,因此如何競逐延攬優秀之產業科技人士,為產業發展當務之急,爰於第七項增訂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甲類來臺從事技術指導活動,停留期間延長為不得逾六個月,以優化業界爭取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之條件,現行條文第七項及第八項項次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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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 依前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期間屆滿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大陸地區藝文專業人士乙類應檢附具體計畫書;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應檢附參與學術科技研究申請書,併同前項文件申請辦理。 | 第十三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 依前條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期間屆滿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應檢附具體計畫書;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應檢附參與學術科技研究申請書,併同前項文件申請辦理。 |
同第十二條說明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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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核定停留期間逾四個月者,與大陸地區藝文專業人士乙類來臺傳習、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得准許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臺。停留期間屆滿後,應由邀請單位負責其本人及其同行之配偶、子女之出境事宜。 前項人員在臺停留期間,因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辦入出境手續,並由主管機關核發三個月效期之入出境許可證;逾期未返臺者,如須再行來臺,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得申請其配偶及子女同行來臺。 依前項規定申請同行來臺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 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一為限,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一)入學申請表。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申請人之父或母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四)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五)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同時申請直系尊親屬一人陪同來臺;大陸地區演員申請來臺參與電影片製作或製作節目並擔任主角者,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陪同來臺。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參加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會議或重要交流活動者,得申請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同行來臺。 | 第十六條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核定停留期間逾四個月者,與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得准許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臺。停留期間屆滿後,應由邀請單位負責其本人及其同行之配偶、子女之出境事宜。 前項人員在臺停留期間,因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辦入出境手續,並由主管機關核發三個月效期之入出境許可證;逾期未返臺者,如須再行來臺,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得申請其配偶及子女同行來臺。 依前項規定申請同行來臺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 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一為限,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一)入學申請表。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申請人之父或母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四)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五)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同時申請直系尊親屬一人陪同來臺;大陸地區演員申請來臺參與電影片製作或製作節目並擔任主角者,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陪同來臺。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參加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會議或重要交流活動者,得申請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同行來臺。 |
同第十二條說明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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