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定自100年10月5日施行乙案,業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8-02-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院會
101/05/25, 101/05/29 08-01-13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 院會
101/06/01, 101/06/05 08-01-14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