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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定自100年10月5日施行乙案,業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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