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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該會於各法規指定金融人員業務考試辦理機關,規範各項證照為金融從業人員必備之資格具有法規效用,影響憲法第15 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依成本收費乙案,該會辦理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1/10/05, 101/10/09
08-02-03
排入院會
院會
101/10/12, 101/10/15, 101/10/16
08-02-04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