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該會於各法規指定金融人員業務考試辦理機關,規範各項證照為金融從業人員必備之資格具有法規效用,影響憲法第15 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依成本收費乙案,該會辦理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1/10/05, 101/10/09 08-02-03 排入院會 院會
101/10/12, 101/10/15, 101/10/16 08-02-04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