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請該會於各法規指定金融人員業務考試辦理機關,規範各項證照為金融從業人員必備之資格具有法規效用,影響憲法第15 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依成本收費乙案,該會辦理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