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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針對與中國從事農業交流之管制規定及應遵行事項等,於4個月內訂定具體保護、管制法規及措施,並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案,業已備妥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以利進行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11/25, 100/11/29
07-08-11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
院會
100/11/25, 100/11/29
07-08-11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