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公告塑膠類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之其他公告指定標示事項」及「公告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標示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品項及實施生效日期」,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0/10/21, 100/10/25 07-08-06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院會
100/10/21, 100/10/25 07-08-06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