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公告塑膠類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之其他公告指定標示事項」及「公告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標示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品項及實施生效日期」,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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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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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